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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合同法》(三)合同损失谁之过


  大家好,今天呢我们是合同法的第三讲,在上一讲当中呢,我们主要是对合同的成立过程要约承诺的问题做了分析,同时呢也对意向书的问题做了一下分析。今天呢我们主要探讨什么问题呢,探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如果有一方处于他的过错,最后使得双方之间没有能够订立合同,或者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这种情形,该怎么进行救济,第二个呢,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在某个农村,有一个村民李四,脑子比较灵活,出去经商多年,也挣了些钱,衣锦还乡了。某一天回到乡里一看,哎呀看见这个乡政府这个办公楼非常破旧,于是他就很豪爽的对乡长说,这个办公楼不行,这样有损咱们乡的形象,这样吧,我也挣了些钱,为家乡做点贡献,我愿意捐出一百万出来,你们盖一个新的办公楼。乡长一听这挺好,很高兴,那行,但是他提出一个条件。他说盖这个新办公楼比如说一百万也不够,另外为了使你们也有责任心,这样的话你,你乡政府你要解决一个配套资金,你配套投入50万。乡政府觉得盖这个楼确实也需要150万,人家愿意捐一百万,自己想办法再筹措个50万,也挺好的,那行,答应了。但是约好了,就说那么当年9月底我们资金都共同到位,开始来盖这个新的办公楼,然后的话呢,乡政府这边为了做些准备工作。到了9月份要开始盖这个新楼,他就提前在7月份,第一呢他把现在的办公楼全部把它铲平了,拆除了,暂时租了几间房子办公,因为反正新的办公楼盖好了嘛,所以现在先把那个办公楼铲平了。然后又与当地一个信用社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借50万,解决配套资金的,然后到了9月底了,资金都该到位了,这边都准备好了。

  可是这个时候这个李四说了,他说对不起,最近这个生意不好做,亏了几笔钱,现在没这么多钱。所以,我当初答应了捐一百万现代没有钱了,我不准备捐了。乡政府说这怎么行,他说我们这边都做好准备了,这个时候乡政府觉得这个人把他们欺骗了一通一样的。最关键的问题是他现在房子也扒了,五十万也借过来了,利息也产生了,他有损失,该怎么办?他想告这个李四违约这一说,但这个时候双方也还没有签合同,比如咱们上节所讲可能有个意向书。即使比如说当时签了合同,说我答应到9月份我愿意捐款给你,可是,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法确实是,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都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尽管规定了两种情形是不能撤销,一个是经过公正的,它没有公正,另外一个是具有这种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这种,盖一个办公楼,它又不是救灾扶贫,这也不算是公益性的。它是可以撤销的,一句话从法律来讲他现在可以不给这笔钱,也许双方就根本没有订合同,只是口头达成的那种意向,或者即使签了合同,按照合同法他也可以不给钱,可以撤销这个赠与合同,这个乡政府的损失怎么办?这就是一个合同法里面叫做缔约过错责任的这样一项制度。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合同法当中,如果双方订立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最后一方没有能履行,好,我们可以告他违约,这没有问题的。你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就没有合同,只是在磋商当中,谈判当中意向当中,或者说即使你最后成立了合同,可是最后合同被依法撤销了,或者被有权机关认定是无效合同,没法履行的。无效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现了这种情形的时候,那该怎么办?你要告对方违约,对方说没有合同,无约可违,双方还没有成立合同。或者成立了最后不生效了,或者生效了最后又被认定是无效的,这种情形你没法按照违约,因为在无效合同的前提之下,不能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违约责任的。这样就有个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所谓的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从这个名词看,缔约过错,它指的在这个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由于一方的过错,而使得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害,不能得到实现,受到损害。这个时候,有过错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我们就称之为缔约过错责任。所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或者要追究一项缔约过错责任,通常来说它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它是在缔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是在履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那就是违约责任,合同成立了,有效的,最后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约定,或者付的款迟延支付,款项等等之类的,那就是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因为这个行为过错它这个是发生在履约过程当中的,而不是在缔约过程当中。而我们讲的缔约过错责任,它是在缔约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这是它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呢,一方有过错,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的过错,也包括过失的过错。比如咱们刚才举的那个案例,你说李四故意来欺骗这个乡政府,现在没有证据。当时可能他是出于好意的,如果他生意不亏本的话,他可能真的会拿出钱来,他是出于好意的。但是他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这个生意不会出问题,到时候肯定会拿出钱来,结果到时候他拿不出来,他是过失,过失同样会构成一种缔约过错责任,这是第二个条件,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第三由于这种过错,它的后果是导致这种合同的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等等这种情形,并且基于这种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而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对方信赖你,结果呢,出了这样的问题,我有损失,我有实际损失,你必须进行赔偿的,这是关于构成缔约过错责任的三个基本的条件。

  我们国家合同法呢,对缔约过错第42条做了专门的规定,42条主要是列举了三种情形,构成缔约过错的,有三种情况,它会构成缔约过错责任,一种是叫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完全是对缔约过错当中发生的,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中,有过错的一方他根本就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他就没打算跟对方订合同的,他是假借订立合同,来恶意的进行磋商。

  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正在与乙公司那边进行一个磋商,甲准备从乙里边购进某种产品,后来丙公司获悉了,它为了排挤这个竞争对手乙公司他现在找到甲公司说,你不是准备买这样一批产品吗,我们那边也生产,而且质量更好,价格更优惠,你买我们的吧。甲公司想,这样当然更好,自由竞争嘛。他就跟丙进行接触,这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平等竞争嘛。但是呢,丙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真的跟甲签这份合同的,它仅仅是想阻止他的竞争对手乙获得这个定单而已的,所以他就一直跟甲那边谈,不最后签合同。他说我们再磋商,乙公司一看,这个甲公司现在移情别恋走到丙公司去了,它想我也不跟你竞争,那你跟丙公司谈好了,他就不跟这个甲谈了,他就退出去了。丙公司一旦发现乙退出去了,它就赶紧告诉甲,对不起我们这个产品现在暂时也没有,这个价格你们提的也不合适,这样吧我们以后再合作吧,我们不谈了。

  这个时候甲受到损失没有,甲受到损失。甲是以这种信赖,信赖丙,以为它真的跟自己想来进行磋商进行订合同的,结果这个丙并不是这个目的的。他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一个磋商的,现在甲耽误了很多时间。如果它当初跟乙订合同呢,可能产品买进来早投入生产了,现在时机错过了,而且现在丙也不卖给它了,所以这个时候它就告丙。丙说你告我什么呢?咱们又没有签定合同,我也没有违约,你告我什么呢?如果你告违约是告不上它的,因为你没有成立合同,但是如果甲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你当初是恶意的来跟我进行磋商,你根本就没有真实的目的来跟我订立合同,你是别的目的在里面的,排挤你的竞争对手,或者是对我有恶意的。知道你是对我有恶意的,因为你会耽误我的商机,你损害我的信赖利益的,这就是所谓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以这个时候甲只要它能够举证证明,证明丙的恶意,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他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丙对他承担责任,他们这没有合同没有关系,你不是违约责任,不是合同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的,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呢,称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种情形呢,它与第一种情形不一样,它还在想与对方订合同,它的订约目的是它有的,它是想订合同,不是假借。但是呢,它要么是隐瞒真实情况,要么是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对方基于它的这种欺诈,其实它就是个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其实都是个欺骗,欺诈。合同法里面称之为合同欺诈,基于你这种欺诈,对方做出了一个意思表示,给你订立了合同,这种情形,它容易导致什么呢?导致合同的被撤销,不成立,都可能的,比如说我们合同法也规定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是把它归结为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假定比如说你当时跟我买房子的时候,你说这个房子是没有权利负担的,是我自己的房子,我能够对它进行处分的,没问题,我现在正好急着要房子,我就跟你签了合同,结果最后到交付的时候,真正的房屋权利人出来了,说这个房子是我的,你怎么把我这个房子卖出去了,我只借给你住几天,住几年,你怎么卖出去了呢?他现在没法交付房屋,没法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我当初是因为你答应了我,你说你能够订合同,这房子是你的,你能够把房子卖给我。隐瞒了真实情况,你也提供了虚假情况在里面的,使得我信以为真,结果现在房屋交不了,我现在没有房子住,我现在得花高价去暂时租房子住,对不对,你给我造成损失的。那么从这个人说的,他当初可能是想把这个房子卖给他,他有订约的目的的,没有问题的,可是他隐瞒了真实情况。像这种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并不直接是无效的,但是受欺诈一方他有权利来主张撤销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来撤销的,你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得负举证责任,证明对方欺骗了你,有欺诈,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法院经过查证以后可以撤销这个合同。一旦撤销了,你也没法追究违约责任,这个合同不在了,对不对,但是你有损失,你怎么办呢?你可以追究它的缔约过错责任,这就是对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合同法律是讲叫做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们称为一种抽象性这种条款,不是很具体,实务当中其它的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也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