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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份额后能否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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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体合伙人同意某一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后,该合伙人以何种方式和价格转让,以及向谁转让就是他自己的事,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因而受让该财产份额的人不是合伙企业所能左右的。这便发生一个问题,即合伙人以外的人合法受让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能否成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受让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其他人同意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他承认合伙协议,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但是,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人合企业要求合伙人之间目的一致,兴趣相投,考试/相互之间能够包容,这样才有合伙经营的基础。针对合伙企业的这种特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说明,对于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人能否成为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原企业的合伙人目的相同,性情脾气相投,能为合伙人所接受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二是虽然他有加盟合伙的愿望,但因性格、气质和风格的不同,不能为原企业合伙人所接受,便不能成为新的合伙人。在此情况下,他只能将受让的财产份额继续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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