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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辅导: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分析(3)

  三、派出监事会制度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统治”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指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及其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普遍认为应包括一切有关实施公司治理的各机构的制度安排。但也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仅指公司内设股东会、童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构成的公司高层管理系统,至于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则不应包括在内(有一种观点认为:设为首页公司治理结构专指公司内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内设的监事会,至于国家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稽查特派员或派出的监事会,因其不是公司内设机构,因而不能归入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分子,派出监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使所有者监督到位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体制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缺乏统一的所有权主体,各部门分兵把守,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变成了部门所有,而部门又较少从维护国家整体或统一的利益出发行使股东监督权,有的甚至只从部门利益出发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真正从国家作为所有者角度来行使的监督管理是很薄弱的。因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力裁减行业主管部门,并对其职能进行幅调整,不让其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把代表所有者监督企业的权利交由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的专门监督者—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来行使。经过两年来的稽查工作实践,稽查特派员查出了量侵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而且涉案金额相当惊人。实践证明,在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方面,稽查特派员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为派出监事会制度后,代表所有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统一交由派出监事会行使。从而真正理顺国家与公司的监督管理关系,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证所有者监督到位。
  (二)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促使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落实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权、搞活国有企业曾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在实践中把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变成了部门所有或地方政府所有,造成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难以真正落实。其结果是主管部门成了实际上的“老板”,对企业的干预在所难免;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也往往还要利用“地利”优势对企业指手画脚,条、块分割十分严重。这样,在国有企业实际上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企业经营者权力得不得了,有的经营者已完全不受国家投资机构(股东)的控制,几个亿的投资,个人一拍脑袋就定了下来,打了水漂就说是交学费;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者部门又不断地用行政命令向企业发号施令,吃、拿、卡、要,搞摊派,损害经营者的自主权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由国务院派出稽查特派员(以后就是国有企业监事会,下同)后,这种状况得到较好的改观。加入收藏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坚持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三缄其口,只进行事后监督,从机制上保障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稽查特派员利用其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实施监督的身份进行稽查监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慑于特派员的地位和权威,也就不好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不再伸出“索要”之手。派出监事会制度实际上在无形中起到了一种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作用。由于派出监事会向国有独资公司各治理机关传递了公司所有者(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促使公司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同时也由于派出监事会挡掉了许多不正当的非法干预,促使公司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促进了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
  (三)减少和缓解了信息不对称行为,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由于派出监事会实行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但又不仅限于查账的全方位的监督,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其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应负全面报告和全面向监事会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监事会要什么情况,公司负责人就应提供什么情况。这样,如果监事会的工作及时有效的话,就可以保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相对对称,为所有者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较好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促进建立科学的公司负责人考评机制
  传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过多地强调企业负责人的政治思想、组织原则性,而较少考虑被评价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绩效,更不是把经营者作为一种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选择和配置。而派出监事会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用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业绩指标来考核评价公司负责人的能力和业绩,并将其作为奖惩、任免的依据。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凭主观印象和不科学评价标准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使公司负责人的评价机制得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五)促进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派出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业绩有了科学的评价标准,使得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激励和约束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基础。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到位的监督也急切呼唤对负责人充分的激励。否则,公司负责人在丧失掉“灰色收人”的情况下就会更加缺乏动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监督是一个铜板的两面,缺少任何一方面都无法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监督不到位必然危及所有者权益,激励不充分则必然导致企业低效益、无效益甚至破产倒闭。所以,在建立派出监事会制度之后,必须尽快建立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含经营绩效奖励机制、经营责任分担机制、经营责任转移机制等)。否则,必然危及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效益甚至生命力。
  (六)促使国有独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两年来的稽查实践表明,稽查工作客观上起到了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作用。由于稽查特派员对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如实地向国务院汇报,企业负责人感到不抓企业管理、不抓制度建设不行了。所以,在稽查特派员进行第二次检查时,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而可喜的现象:企业应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健全了,各项管理工作也都比较规范了,内部制衡机制也更加完善了,并且凡是稽查特派员在监督检查中比较关注的事项,企业负责人都特别重视。凡此表明,只要认真总结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切实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促使国有独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还是完全可以办得到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