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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真题精选及解析52

(2006年单项选择第27题)
7.被宣告破产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一份未到期的供货合同,经清算组决定予以解除。乙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由( )。
A.清算组确定
B.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C.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
D.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正确答案是B。

(2006年单项选择第28题)
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在和解与整顿程序中做法正确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B.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C.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D.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和解整顿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第18条: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19条: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正确答案是D。

(2006年单项选择第29题)
9.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取回权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均发生效力
B.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C.取回权的义务人是清算组
D.取回权标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

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取回权的行使。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以取回权只有在破产宣告后,向成立的清算组行使,并非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都发生效力。取回权的标的物在取回前,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所以A是正确答案。新《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知识为买受人取回权,新《企业破产法》第39条。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