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证程序中的时间限制
一般由委托方和受理方协商确定,但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应在受理之日7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日一般由委托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基准日由委托机关确定。
2、回避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事项由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都应该回避。
3、委托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遇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捡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佑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