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外商投资企业法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虽然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经审查批准,但合营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故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这是强制性规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故选项C.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选项D正确 
 
2.下列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采取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共同点的是:(   ) 
A.审批机关
B.组织形式
C.减资程序
D.董事任期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二者的审批机关相同(注意:审批权限已由外经贸部转归商务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不应选B选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21条、33条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29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合作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应选D选项 
 
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下哪个说法不正确?(   ) 
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是契约式合营
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
C.前者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
D.前者必须向中国银行筹措资金,后者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 
 
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章程,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减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抵押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又没有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故A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合作企业的解散;(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故B错误而C项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此项规定,故C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故D项正确 
 
5.法国人M欲在中国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企业,则下列对其出资的要求,错误的有:(   ) 
A.M如以机器作为出资,则该机器必须是该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
B.M仅能以人民币出资
C.M须保证其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D.M如果以工业产权出资,则其作价不得超出该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27条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德国某公司在中国无锡成立外资企业,专门从事手机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以下关于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权限说法正确的有:(   ) 
A.外资企业分立、合并,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B.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除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D.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21~22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都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所以AB选项正确第6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根据该条规定,外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不必报主管部门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7.甲有限公司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外资企业。乙是其设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以下关于甲公司与乙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公司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乙不能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甲公司有注册资本,乙有经营资金而无注册资本
C.甲公司的举办者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D.乙无权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甲有权从事经营活动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根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故A正确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进行注册资本的登记;法律对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但须有经营资金,故B正确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举办者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故C正确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其分支机构,都有权从事经营活动,故D不正确 
 
8.下列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行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中外合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B.合营的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只需报审批机构批准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可以减少
D.合营企业经申请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当选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须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方可,因而B项错误,不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换言之,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可以减少,故C项正确,当选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9.中国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出资资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场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
B.场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C.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
D.场地使用权和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同意的第三方确定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笫4款的规定,合营各方的非货币出资,除场地外,其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第45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由此可知,AD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所以B选项正确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是:(   ) 
A.双方约定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B.税前回收投资的,应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C.外国合作者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无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直接报审批机关审批
D.外国合作者须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双方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若作出这样的约定,则须同时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如果是约定税前回收投资的,应由财税机关审查批准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4题共用题干)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11.请对有关该该企业的下列相关问题作出正确选择:(   ) 
A.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舍同无效
B.绿野公司主张该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主张该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C.蓝天公司以实际股东的名义请求宇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在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绿野公司向蓝天公司要求支付必要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12.设宇宙公司成立后,绿野公司拒不履行其与蓝天公司之间的合同,致使蓝天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且遭受损失,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蓝天公司可以直接向宇宙公司提出主张,取代绿野公司的股东地位
B.蓝天公司有权请求解除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蓝天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宣告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绿野公司返还股权
D.蓝天公司有权要求绿野公司返还投资在宇宙公司的财产 
13.若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则有关其在宇宙公司的股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绿野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蓝天公司的实际投资额,蓝天公司请求绿野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如绿野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蓝天公司成为宇宙公司股东
C.如绿野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蓝天公司的实际投资额,蓝天公司请求绿野公司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蓝天公司请求绿野公司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绿野公司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14.若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则有关该合同无效原因及其处理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B.如蓝天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欺诈手段向审批机关变更宇宙公司批准证书所载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为自己,则绿野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
C.如蓝天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原有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给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并不知情,大地公司由于为善意第三人,则取得宇宙公司股东身份
D.如蓝天公司与宇宙公司董事长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原有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给大地公司,则绿野公司有权请求宇宙公司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11.BD;12.B;13.ACD;14.ABCD 解题思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7条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不符合第1款规定,错误;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C选项中不符合第17条的规定,故错误;D选项符合第15条第2款规定,故正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中蓝天公司向宇宙公司提出法律请求并无依据;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C选项,从提议看该合同并无无效情形,故错误;D选项中依据公司法原理,财产已经投入公司,无法返还,故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8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故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当鸦B选项中判令实际股东成为公司股东的说法于法无据,故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C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D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故当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0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CD均符合上述规定,故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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