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5公斤。则该合同:(  ) 
A.属于买卖合同的预约,该预约已成立
B.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C.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于玉米良种培育成功时成立
D.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的问题本题中,双方约定,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是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之间买卖种子合同的所附条件,该条件为延缓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该买卖合同发生效力该条件如果不成就,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但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3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做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是阻却要约生效的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对要约中约定不可撤销或者对方当事人已为订立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则不得撤销本题中,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旋即又发出"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的行为视为新要约,不为缔约未成功的第一原因故本题选项以A为宜 
 
3.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其撤回通知于5月6日到达乙处,但乙于5月7日才返回家中,该撤回通知发生撤销通知的效力,故要约无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4.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内容的,视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商业广告标明了汽车的类型、数量、价款、销售期限,应视为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依《合同法》第21条、第23条之规定,承诺的有效要件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在要约期限内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乙公司看到广告后3天内,自带汇票去购买,能证明乙的承诺,因为汇票记载着付款人和受款人及资金数额和用途等内容如自带现金前去购车,则难证明这一点,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5.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1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依《合同法》第39、40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A选项无疑是错误的B选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吴某与彩色扩印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C选项具有干扰因素,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不是可撤销的问题,而是无效的问题本题D选项存在矛盾,因为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责任中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农机,未确定具体内容,价格为300万元,交货期限为6月5日以前。后因交货时双方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C.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协商补充合同内容的,合同生效
D.合同未成立,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同标的内容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标的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明确肯定合同方能成立标的条款不能确认的,合同未成立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同标的内容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7.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8.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人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格式条款问题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如果申明该物品的价值,经验收确认的应按确认的价值赔偿,未申明的可按普通物件赔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9.某钢厂与某建筑企业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厂向建筑企业供应钢材50吨,交货期限为2003年12月之前,某企业在验货后1个月内向钢厂付款。某钢厂如约向某企业交付钢材50吨,某企业在验货时发现该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如用该钢材建楼,必然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某企业于是拒收该批钢材,拒绝付款。因建筑急需,某企业只好向某公司高价采购所急需之钢材。基于上述情况,某企业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先履行抗辩权
B.违约责任请求权
C.不安抗辩权
D.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10.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红木家具购销合同,甲企业为供货方,乙企业为需方。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后第10个月内向乙企业供应红木家具10130套,乙企业在收到家具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在甲企业的合同履行期届至时,甲企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于是甲企业便未按期向乙企业发货,但甲企业未通知乙企业,乙企业为接受该批货物,向附近一货场签订了货场租用合同,并为此支付租用费1万元。因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期发货,乙企业欲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B.甲企业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
C.甲企业应承担赔偿租用费1万元的损失
D.甲企业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企业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企业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企业的损失,甲企业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1.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假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假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中,甲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乙为出卖人,丙为出租人。
2.不能成立。依《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乙以未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270万元。依《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数额为300万元,但丁银行预扣利息30万元,实际借款数额只有270万元,故该合同的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
4.有效。丙、丁、戊所签订的合同中,实际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戊与丁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男一种是丙与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故丁银行不存在向戊支付担保费的问题。但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证费用的,则为有偿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委托人应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承担连带责任。依《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戊与丁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戊应对丁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依《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充当融资人的角色,其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责任,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卖人,因出卖物的质量瑕疵,甲公司可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7.不承担。依《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技术咨询合同中,技术咨询人是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背景资料作出咨询报告的,其咨询报告对受托人而言仅具参考作用。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受托人根据咨询报告所作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咨询人不承担责任。
8.乙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庚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乙公司为托运人,庚公司为承运人,庚公司因过错造成承运设备损失,应由乙公司向庚公司追偿、索赔。
9.甲公司。依《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未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为融资人的角色,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也是由承租人选择的,故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应由承租人承担。
10.辛公司。依《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辛公司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在提供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因为双方未约定其归属,故应归辛公司享有。 
 
四、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2.甲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开办了一个餐馆,经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张某承租经营。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5年。在租赁期限届满前5个月,影剧院张贴"承包启事",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陈某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额5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垫金后开业"投标。影剧院开标后通知其中标,限定陈某于10日内交付第1年租金5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的实际情况,待原合同期满时双方正式签订合同。陈某预交了租金5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后由于张某要求继续承租经营,影剧院与张某续签了租赁合同后通知陈某,愿意退还陈某所预交的租金,并赔偿其实际损失。但陈某不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张某的经营活动。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本案的处理涉及以下两个主要法律问题:(1)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招标投标行为性质如何。影剧院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陈某的投标为要约,影剧院的定标为承诺。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影剧院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陈某的投标是希望以确定的条件与影剧院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为要约。影剧院定标后通知陈某中标即为双方同意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因此为承诺。(2)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本案中,受要约人影剧院发出定标通知,该通知系承诺通知,于到达要约人陈某时生效。虽然影剧院在通知陈某中标时言明待租赁期限届满后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关于租赁餐厅的意思表示已经成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租赁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因此,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租赁餐厅的合同已经成立,但该租赁合同在张某与影剧院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之前并未生效。陈某与影剧院之间关于"于影剧院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届满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约定并非合同须采用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是将该合同的生效时问限定于前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因此,影剧院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案中,影剧院与张某续签合同后通知陈某,愿意赔偿损失,此时,影剧院与张某的合同已经到期,即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已经因所附生效期限届至而生效。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应由张某继续租赁餐厅,影剧院对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依民法原理,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人依据债权享有对债务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债权并非支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行为以及债的标的物均不具有支配的权利,即当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债权时,并不产生先成立的债权优于后成立的债权,也不存在后成立的债权优于先成立的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而由债务人选择对其中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并对其他债权人负债务不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如前所述,影剧院因招标投标已经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又与张某续签之前的租赁合同并
且选择将餐厅继续交付张某占有、租赁。因此,张某取得该餐厅的租赁权,而陈某则因债务人影剧院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未能取得餐厅的租赁权,但陈某可依据其与影剧院达成的租赁合同主张影剧院不履行合同应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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