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欲装修其房屋,与乙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5月1日前负责腾出房屋。但5月1日甲未腾出房屋,则乙可以:(  ) 
A.自行腾出房屋,且腾屋费用由甲承担
B.自行腾出房屋,但腾屋费用由乙承担
C.径行解除合同
D.催告甲在合理期限腾屋,逾期不腾,得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逾期履行时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逾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以径行合同解除权;逾期履行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应催告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2.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存在根本违约情形而解除合同的,其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关系是:(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C.既可请求解除合同,又可请求损害赔偿
D.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该两种权利可以并用;但在一般违约的情况下,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3.王某于2000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误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其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但未对兴旺家具店要求作出答复。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许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已经变更,故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和家具店的合同没有变更,故家具店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解除合同,应接受家具店的履行
D.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家具店所受损失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和定作合同的解除问题依《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题中,家具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没有作出答复,应认为双方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没有达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家具店应在9月10日交货,家具店没有按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一套、智能操作模拟屏一面,模拟屏信号柜一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5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测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
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5.某剧院为增加票房收入,与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行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剧院欲解除合同,李某认为,剧院仅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有关某剧院的救济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B.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
C.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D.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案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李某在履行演唱歌曲义务的前两天喉咙发炎,须立即手术,存在难以履行义务的情形,先履行一方剧院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支付出场费的义务此外,本案中,合同的主要义务需要李某亲自登台演唱,而李某在合同履行期仅差两天之际喉咙发炎,需要立即手术,且住院10天,已经确知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剧院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剧院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但只能择一行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以下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均须恢复原状
C.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
D.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第97条、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ACD选项正确本题的难点在于B选项,因为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否恢复原状,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予以确定,一般而言,对于持续性合同,不能恢复原状,故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7.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已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
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8.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月饼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00年8月12日前向乙交付月饼若干。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合同不能履行,则甲得解除合同
B.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须推迟1个月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
C.若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致甲只能如期交付60%的月饼,则乙得解除合同
D.若甲公司迟延至8月15日尚未交货,则乙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问题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迟延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9-16题共用题干)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9.本案中,枫叶公司与绿岛商场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无名合同
D.存货500套属于买卖合同,后生产的1500套属于承揽合同 
10.设在商场支付预付款前两天,绿岛商场得知枫叶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失火,厂房被焚毁。有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则对商场采取措施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中止履行,又可解除合同
B.只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C.既不能中止履行,又不能解除合同
D.或者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11.设枫叶公司生产出服装后,由于双方对于服装交货地点和履行费用没有约定而发生争执,该交货地点和履行费用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 
A.应在枫叶公司所在地交货
B.应在绿岛商场所在地交货
C.履行费用应由枫叶公司承担
D.履行费用应由绿岛商场承担 
12.设枫叶公司生产出服装后,委托顺达运输公司将服装运输到绿岛商场所在地交货。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货物灭失。对此损失,应如何承担?(  ) 
A.应由枫叶公司承担
B.应由绿岛公司承担
C.应由顺达运输公司承担
D.应由枫叶公司、绿岛商场和顺达运输公司分担 
13.设枫叶公司为了赶制服装,将100套服装的加工交给恒通公司完成。后由于该100套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而与绿岛商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由于该批服装是恒通公司加工的,故应由恒通公司对绿岛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由于该批服装是枫叶公司委托恒通公司加工的,故应由枫叶公司和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应由枫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绿岛商场有权选择枫叶公司或者恒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4.设由于枫叶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绿岛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绿岛商场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B.绿岛商场有权要求枫叶公司更换100套服装,并赔偿损失
C.若绿岛商场要求枫叶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枫叶公司应予满足
D.若绿岛商场要求枫叶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枫叶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 
15.设绿岛商场预先支付的50万元系定金。后枫叶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给绿岛商场造成10万元损失,合同并且约定违约金50万元。此时,绿岛商场的下列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请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B.请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
C.请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定金作为预付款子以返还
D.请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定金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 
16.设枫叶公司交付服装后,绿岛商场在对外出售过程中,被枫树公司诉至法院。经查,枫叶公司的服装所用未注册商标与枫树公司用于其服装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相类似。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枫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B.绿岛商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C.绿岛商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D.枫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9.A;10.A;11.AC;12.A;13.C;14.BD;15.D;16.AB 解题思路:1.本题涉及合同性质问题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枫叶服装有限公司业务员送样品给商场时,商场订购2000套服装,而服装厂只有500套存货,双方就该500套服装所订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无疑,至于不足部分的1500套服装,应属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存有不同看法因为该服装样品是由枫叶服装公司提供,商场购买该服装并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特殊需要,而是为了销售获利,因此,商场取得该服装的所有权成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故该合同应认定为买卖合同为宜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2.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3.本题涉及合同当事人对交货地点和履行费用没有约定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的处理问题依《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中,履行义务的一方是服装的生产方枫叶公司,故应在枫叶公司所在地交货,并由其承担履行费用4.本题涉及货物风险负担问题依《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灭失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故顺达运输公司对该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货损为风险问题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题干所揭示,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绿岛商场所在地,在交付之前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本题涉及因第三人的原因而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依《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如前分析,本案合同为买卖合同,枫叶公司为出卖人,绿岛商场为买受人,枫叶公司交付的服装不符合约定,虽然系其转托第三人加工,但因第三人与绿岛商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枫叶公司向绿岛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枫叶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的纠纷依其合同约定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本题涉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依《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男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枫叶公司在所有交付2000套服装中仅100套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未致使绿岛商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绿岛商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鞋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绿岛商场的损失为1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应属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枫叶公司可以请求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7.本题涉及定金与违约金同时存在时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绿岛商场无权同时选择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对定金条款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枫叶公司系不完全履行合同,其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为1:20,故绿岛商场有权就50万元定金的1/12,即2.5万元主张定金罚则,故绿岛商场若主张定金条款的适用,则其可获得5万元定金,以及47.5万元不适用定金的预付款返还当然,由于其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并不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故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若绿岛商场主张违约金条款,则如上所述,其可以主张与其损失相当的违约金即10万元,而定金作为预付款应予以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本题涉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依《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7.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二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二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 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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