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遗产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遗产的处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罗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一套(价值8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3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2万元。甲还1万元
C.甲还2万元,乙还1万元
D.丙还3万元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故本题选项为D 
 
2.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3间。各方对此3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3间应如何处理?(  )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夫妻先后死亡的继承问题本题中,甲乙为夫妻,甲先死亡,乙后死亡,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乙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冬故乙的遗产应由丁继承本题正确选项为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3.甲生前租住3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股票若干。2001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其儿子。甲的遗产包括:(  ) 
A.住房
B.存款
C.股票
D.保险金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遗产的范围问题。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使遗产所有权转移。住房为甲租住的,甲不享有所有权。存款、股票为甲个人合法财产,故为遗产。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亦为遗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4.纪伟于1952年与文丽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纪诚,次子纪彬。1972年纪诚同李青结婚。婚后,纪诚夫妇准备搬出另过,由于当时纪家的生活比较拮据,所以在分家析产时,纪伟夫妇为了照顾工资收入较低的纪诚夫妇,便将缝纫机一台、自行车一辆、罗马手表一块(系纪伟与文丽结婚时购买的结婚纪念物)以及大衣柜一个和床等日用品均分给纪诚夫妇。同时,纪伟夫妇与纪诚夫妇商定:待纪彬结婚成家之时,纪诚夫妇须给付纪彬结婚款300元。对此,纪诚夫妇表示同意。于是,纪诚夫妇搬出另过。1980年,纪彬结婚,纪诚夫妇给付纪彬结婚款200元,尚欠100元钱,纪诚承诺以后一定给付。纪诚在同李青共同生活期间,先后购置了黑白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1990年,纪诚因病故去,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1200元均由纪彬垫付。1992年,李青要改嫁他人,并带走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等全部财产,遭到纪家的反对。纪家提出:改嫁可以,但要偿还纪诚夫妇尚欠纪彬的结婚钱100元。另外,纪彬为纪诚垫付的医疗费1200元也要从纪诚的遗产中扣除清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青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继承权。
问题:1.纪家要求李青偿还结婚款1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纪家要求李青从继承的财产中偿还纪诚生前所欠的债务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有法律依据。100元结婚款为纪诚夫妇共同所欠债务,应由纪诚夫妇共同财产偿还。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所欠之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本案中,纪诚夫妇在结婚时以取得结婚时共同生活的财产为条件,许诺在纪彬结婚时给予300元。后在纪彬结婚时给予了200元,尚欠100元,该100元应由纪诚夫妇予以偿还。现纪诚已死,纪诚的财产已由李青继承,故李青有偿还该100元债务的义务。
2.有法律依据。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负有有限清偿义务。依《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无关,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某种特殊需要而欠下的债务。遗产作为一个总体,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当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时,意味着他不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权,同时也接受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国《继承法》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中的资产价值为限,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以自己财产清偿的,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纪诚夫妇欠纪彬的100元结婚款,是纪诚夫妇共同所欠债务,应由纪诚夫妇的共同财产偿还,偿还以后,在剩余的财产中析出一半作为李青的个人财产,其余一半财产作为纪诚的个人遗产。由于纪彬为纪诚付的医疗费系纪诚个人生前用于满足自己特殊需要所欠的个人债务,因此应从其个人遗产中扣除所欠纪彬的医疗款1200元,扣除1200元债务以后,如果还有剩余的遗产,可由纪伟、文丽、李青平均继承。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