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前预测习题(2)

发布时间:2016-09-28 共1页

   9、永安公司注册地在女儿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光明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作为永安公司的唯一股东,光明集团的财产和永安公司存在明显混同,现在,永安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同时,光明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永安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母子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0、关于非企业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非企业法人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经费由部分自负盈亏;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享有的是类似的所有权,处分收到限制;非企业法人还包括机关法人。因此,都错。

  11、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乙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乙因知情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乙可以获得相机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是关于善意取得的经典考察。善意取得一定注意把握两个核心要点,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第三人善意。本题当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当然可以善意取得。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丁再卖相机,是有权处分,无论卖给谁,谁都可以获得所有权。因此,本题中,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同时要注意,如果考题出的再绝一点,让丁将相机卖给甲,甲能否获得所有权呢?照样可以取得!!原因在于,丁是有权处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没有关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

  12、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

  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

  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对于丁补足相应的价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恢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本题尽管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卖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可以无偿取回。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13、下列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矿藏、水流

  B、国防资产、无线电普

  C、海域

  D、城市土地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考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是很少的,只有五个,即矿藏、水流、国防资产、无线电普、海域。这样的知识点不需要逻辑分析能力,记住就能考试,怎么记呢?两个字:死记!

  14、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

  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于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

  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关于征收和征用是非常可能的考点,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几乎包括了物权法中关于这两个制度的全部内容,尤其四对于第四个选项,一定注意认真掌握。

  15、甲、乙、丙以1:1:1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共三间,面积同样大小,一人居住其中的一间。对于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如果甲提出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乙表示同意,丙认为甲乙的决定不及于自己居住的一间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B、甲、乙决定对房屋铺设木地板,则无论丙是否同意均可以对三间房屋铺木地板

  C、如果甲、乙决定对于房屋进行装修,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

  D、如果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后,丙发现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600元,则甲乙应各自承担300元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理解按份共有关键是掌握抽象份额的含义,意思是只要是共有人,不管享有多大的份额,都可以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处分、改良的时候,只要没有特别约定,2/3以上份额的所有人做出的决定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分割之后,共有人之间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分割之后,对于维修的费用要共同承担。故,ACD正确。

  16、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依次是乙、丙、丁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依次是乙、丁、丙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关于优先购买权享有者主要包括:共有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先后顺序是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因此。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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