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串讲+总结(6)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十三、贿赂犯罪的归纳          

关于贿赂犯罪,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解析:
1、行贿与受贿犯罪行为并非完全是一对一的关系;
2、行贿犯罪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在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
3、受贿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385条第2款);四是斡旋受贿,有的又称之为居间受贿、间接受贿(第388条);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4、受贿犯罪相互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主体方面;
5、第388条的斡旋受贿与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容易混淆,应注意区别,可用下图表述:


            受贿人                                 受贿人           行贿人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请托人                                                   介绍人
斡旋受贿示意图                                  介绍贿赂示意图        
                     
十四、其他比较重要而又比较独特、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点
以刑法条文顺序为主、梳理比较重要的法条内容(侧重刑法分则)。
1、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应当遵守法定义务之共性与差异(第39条、第75条、第84条);
2、因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财产刑但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形时,支付的原则与先后顺序(36条);
3、死刑适用的禁止性情形(第49条)——(注意“自然流产妇女”问题);
4、罚金减免的条件(53条)以及应当减刑的法定情形(第78条);
5、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第87条、88条);
6、总则中关于应当报请最高司法机关批准的问题(死刑、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减轻的、适用假释的最低期限问题、追诉时效的延长);
7、补充规定的若干概念问题(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的范围);
8、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107条、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第358条第3款);
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
10、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问题(第133条);
11、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149条);
1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
13、变相走私犯罪(第154条)与间接走私犯罪(第155条);
14、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注意这里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的,这一点前面第七个标题“包容犯”里已讲过。
15、保险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性(第183条);
16、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第186条);
17、洗钱犯罪所针对的对象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修正后的第191条);
18、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与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98条);
19、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204条第2款)——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竟合犯但却并罚、因而为一立法上的特例;
20、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第210条);
21、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行为的如何定性(根据第217条,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注意很容易以诈骗罪定性);
2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第229条第2款);
2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定性与区别(第238条第2、3款);
24、绑架过程中又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处理(第239条);
25、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第239、240、262条);
26、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行为容易相伴随而生产的其他行为如强奸、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之间的关系(第241条第2、3、4款);
2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不同定性——妨害公务罪或者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28、邮电工作人员私开、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如何定性(第253条第2款);
29、重婚罪的行为范围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范围有所不同(第258条、259条);
30、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第263条、第279条第2款、第372条);
31、第264条盗窃罪中的两个问题:“多次盗窃”的含义;本罪可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第264条);
32、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两个问题(273条):特定款物的范围(七种);挪用而归个人使用时的处理;
33、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形(第277条第2、3、4款);
34、聚众“打、砸、抢”的行为如何定性(289条);
35、赌博罪的构成条件(第303条);
36、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与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间的关系;
37、拒绝作证行为而可能构成犯罪的仅限于间谍犯罪证据(第311条);
38、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进行转移的行为、买赃自用等行为的定性(第312条);
39、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的关系(第319条——关键问题在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观目的);
40、公民个人将合法收藏的珍贵文物自售或自赠等处理而构成犯罪的仅限于将文物处理给外国人(325条);
4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构成仅限于文物藏品由国有单位流失到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情形(第327条);
4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过程中并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构成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第328条);
43、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之间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第336条);
4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第347条);
45、包庇或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定性(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310条包庇、窝藏罪、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以及第191条洗钱罪的关系,第349条相对而言是一特殊条款);
46、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
47、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纯度应否折算(357条);
48、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第358条);
49、卖淫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50、包庇罪的特殊构成情形——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第362条);
51、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不论牟利与否均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同(第363与364条);
52、贪污贿赂犯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第383条);
53、受贿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索贿(主动受贿)、收受财物(被动受贿)、间接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离退休后)、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的(第385条、388条);
54、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一般地认为在主动行贿中是主观要件,而在被动行贿中是客观要件(第389条第3款);
55、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者即受贿方者只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不包括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给予贿赂者即行贿方则既有可能构成行贿罪,也有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第392条);
56、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第398条);
57、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修正后第399条第4款);
58、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第406条与第167条);
59、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是属于军职犯罪还是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第438条第2款);
60、军职犯罪中的几个总则性问题:战时缓刑、军人范围、战时之含义(第449、450、4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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