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职法律硕士综合试题十附答案

发布时间:2009-08-17 共1页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要点: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能。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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