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试用期考核证明开具、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29 共1页

国家卫计委对2014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试用期考核证明时间等规定: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提醒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注:试用期考核证明与工作年限证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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