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科研动物器官出口问题[156927]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56927]

问题标题:科研动物器官出口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 我是新西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科研人员。我公司与长沙中南大学所属的一家医院进行科研合作。我们用广东高要动物中心提供的恒河猴来做实验。现此实验在国内的阶段已全部完成。我们需要把猴子的一些器官及组织样本带到新西兰来做进一步研究。现所有的猴子均已被安乐处死并取出猴脑。这些猴脑首先经过福尔马林固定,然后把它们转到30%的蔗糖溶液中。同时我们也取了些血液及其它的组织样本。我准备过十天后回国来把这些猴脑及组织样本带回 新西兰。这些猴脑将被放入有蔗糖溶液的容器中。组织样本将被 放入试管中。我们现已有林业部所发的CITES出口证书(涉危动物出口证书)。同时还有湖南出入境检疫局发的出口证明(证明它们的来源,所用目的及经过什么处理,并证明它们无毒无害),及动物检疫部门(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相应的动检证书。不知有了这些证明我是否就可能携带它们从广州机场出境(如可以的话,它们将会与我的随身行李一起托运)? 我下周就要动身回国,能否尽快给我一个答复?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林海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Brain1001: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的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对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物种,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手续。请您事先获取相关管理部门的出口证明文件后,向海关申报出口。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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