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保税与非保税物料串料符合定义[159206]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59206]

问题标题:保税与非保税物料串料符合定义??

问题内容:按照海关总署第195令规定,保税与非保税料串料使用,需向海关报备。 1、串料如何定义??举例说明:A、进料加工企业,在生产出口成品时,某一材料保税库存不足时,从非保税库存中领相同数量、相同规格的非保税料,进入保税仓库后,再从保税仓领出投入生产,生产的成品缴入保税库存,用于出口。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串料??B、相反,若生产内销成品时,非保税库存不足时,需要从保税仓领相应的数量入非保税仓,再从非保税仓库领出投入生产,生产的成品缴入非保税仓库,用于内销,请问该行为是否也属于串料??海关是如何认定串料行为的?? 2、当进料加工企业出现串料时,如何向海关报备??是根据单批串料行为(串料数量、规格等)逐项报备,还是可以对一定时期的串料行为向海关报告说明即可??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海关总署令195号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上述情况A属于串料,上述情况B:不存在生产内销成品的说法,加工贸易料件必须要用于出口成品的生产,可能在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中发生改变,但不能说一开始生产的目的就是内销;串料向海关报备应逐项报备,数量、规格、价格、品种应全部申报清楚。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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