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关于税单遗失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题标题:关于税单遗失

问题内容:我司有一票进口税单遗失,现需要到国税局办理抵扣手续,请问海关应出具什么文件能让我司正常抵扣?另,海关与国税局之间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可以查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124号)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根据此条规定,建议你司向税单填发地现场海关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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