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标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现在计划进口一批自用机械设备,且已经办理增资手续,以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是否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且我司增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项目,所以无法免税,我司准备交税进口,那么在通关时需要提供什么文件来证明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 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225”, 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以现场海关审核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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