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进料料件内销的监管条件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问题编号:[165581]


问题标题:进料料件内销的监管条件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是以进料加工方式经营生产充电理发器的港资企业,其中有1项物料"小型变压器8504319000"是以“深加工结转”转入报关方式向国内供应商购进。现因业务需求,该项物料有小部份数量转为内销,因此需向海关办理该项物料的“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请问该项物料办理“进料料件内销”征税业务需要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你好.办理料件内销请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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