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特定物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旅行自用物品:
 
  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对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数量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2、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3、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并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l、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6、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虎骨等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7、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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