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类别 |
品种 |
限量 |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
第二类物品 |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 |
第三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