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本法的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
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卫生法之食品卫生管理
患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