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山业内人士看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兼职导游制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1月1日,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了。我国的各行各业纷纷展开了该法对本行业影响的讨论,旅游业界也不例外。武夷山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导游无疑在这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武夷山兼职导游有何影响?  
  武夷山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华首先从法律层面作了分析。他指出,新法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出于工作需要而聘用劳动者,二者之间必须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新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导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职业,有着自己的灵活性。新《劳动合同法》无疑给了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多种选择。 
  当前全市导游证持有者1600多人,兼职导游300多人。对于“兼职导游”的概念,他解释到,兼职导游有着自己的单位,他们本来就没有把导游作为一种职业来从事,出于某种原因考取了导游资格证,并领取了导游ic卡和上岗证等,他们可以将他们的导游档案委托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从而方便办理年审等有关事项。兼职导游大多是教师以及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日里从事自己的工作,节假日或其它时间出来从事导游工作。他说,武夷山市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就是一个由武夷山市旅游局委托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与导游的关系是管理的关系,负责全市导游的注册登记管理、日常的上岗规范管理及培训。当某些旅行社需要导游时,中心会把导游介绍给旅行社,但与导游之间并非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被劳动界有关人士解释为劳务协议。包括那些没有与哪家旅行社签订合同的社会导游都可以把关系落在该中心。据他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该中心导游有879人、托管导游517人,而旅行社导游仅287人。周敬良同时也表示,武夷山市也在要求旅行社与和他们有劳动关系的导游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更能保障导游的权益。  
  一位在武夷山市有着相当从业经历的导游说,现在很多的导游都把自己的导游职业档案放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导游工作本来就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样做,避免了档案调动的麻烦,又有利于导游工作的机动性。兼职导游往往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决定是否接受带团业务。  
  新《劳动合同法》正在逐渐走进大众,走进武夷山市的旅游界。多位被采访人士表示,新《劳动合同法》至少在目前看来不会对兼职导游这个群体产生太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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