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五)合同究竟由谁签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大家好,现在我们开始合同法讲座的第五讲。

  第五讲,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会给我们引发出来两个有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今天这一讲主要讲解的问题。

  这个纠纷里面,涉及到两个合同法上的问题。第一个当时双方约定说,如果找到了牛就把牛还给李老四。如找不到牛的话,那就赔他一千五百块钱。这样一个约定,怎么来判断它的性质,它有什么样的效力就是说能不能做这样的约定,法律保护不保护这样的约定?

  第二个问题,王老五他不是这头牛的主人,可是他擅自把它牵到市场上,把它给卖掉了。而赵六,他又不知道这头牛还不是王老五的。他也支付了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他现在有没有义务,把这头牛还给李老四?如果还给了李老四的话,那他这个损失怎么办,他这个两千四百块钱找谁去要?他要是找王老五,王老五说我牛都给你了,你自己愿意还给别人那管我什么事?他要不回来这个钱怎么办?这样两个主要问题。

  我们首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关于合同的附条件。我们反复强调过,合同的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说你跟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什么时候订合同,你完全自由协商。包括在订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对合同附加一些限制,附加一些条件给它,都是允许的。合同法上讲附条件,实际上有两种类型。

  一种,我们就称之为附效力条件。所谓附效力条件,当事人在合同当中附加一个条件。等这种条件出现的时候,合同法上叫做成就的时候,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才会生效,或者才会失效。如果说双方只是签定了合同,合同成立了,但是如果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生效,它这个效力被抑制住了。这称之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称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另外一种情形是相反的,合同成立了,并且马上就生效了。但是一旦某种条件成就,合同就自动的失去效力,我们就把这种称为附失效条件,有的也称为附解除条件。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张三跟李四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张三愿意把自己的一间房租给李四,李四也愿意租。租金也谈好了,租期三年。但是,张三跟李四在这个合同里面有很清楚的一个条款约定。张三说,如果张三的弟弟,他弟弟现在在国外留学,但是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天如果他回来了,那我必须把这个房子给我弟弟住。李四说那也行,我们先签这个合同的,他也同意了,所以张三李四签了这么一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它就生效了,然后李四可能也住进去了。张三也开始收房租了。过了六个月张三弟弟回来了,张三就对李四说说,咱们约好了,你看只要我弟弟回来咱们这个合同就失去效力。你就得搬出去,我得给我弟弟住。这就是一个叫做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一旦成就,不需要我们再来协商什么的,也不是我单方解除合同,这个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只要双方愿意可以这样来约定的。这就是所谓的附效力条件。法律允许当事人附条件,它的这种条件,法律对它有要求。不能说什么条件都可以附的,法律(允许)所附的条件,它有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能够是一个有效的条件,法律才能保护的条件。

  第一个条件或者是第一个特征,这种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一种事实,对未来的事实做出一种约定的。不能是对过去的,或者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附条件。人家已经结婚了,你现在约定说,如果你结婚了,我送你一辆自行车。这个条件没有意义,它条件已经成就了。因为条件是一种将来的事情,这是第一个,只能是将来的事实。

  第二,条件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对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它不确定;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当事人是确定不了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弟弟到底回不回来,什么时候回来?这个合同里面的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他们是确定不了的。

  第三个特征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的。这种事实本身是不违反法律的。如果你所附的条件,这种条件本身是违法的,那也不是附条件的合同。比如说,咱们两个公司约定,如果你把那个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我,想办法弄过来了,我给你一万块钱酬金。这看起来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你弄不过来我就不给你钱,你弄过来我给你钱。但是这种条件是违法的,法律不保护的,那不能作为附条件的。

  除了效力条件以外,有的时候所附的条件,它并不是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不是生效呢,还是会失效呢?所附的条件是这样影响这个合同的效力,还是说仅仅是个合同肯定已经生效的,它的效力不会发生影响。它究竟是履行的一种条件,那称为履行条件。

  比如我们看本案这个案子。

  牛走失以后,刚开始双方有个合同,是个租赁合同,租牛。现在牛走失了,怎么办,怎么处理?双方达成一个协议,这可以的。这个协议已经成立了,并且已经生效了。它所附的条件并不是对这个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而是个履行方面的条件。所以在履行的时候,如果说你找到了这头牛,我们或者继续租赁合同,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找到牛,你就赔我钱。但是这个合同效力。第二次合同效力它已经生效的,这就是称之为附履行条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说因为这种条件,本来是一个将来的客观的不确定的一种事实状态。假定这种条件很自然地它成就了,它出现了。可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的利益,有意地使得这个条件不成就。或者反过来它本来可以成就,而故意推迟它使得它不能成就。这个时候法律要做出一个相反的推定。条件成就的是由于你的为了自己的不正当的目的,故意使得条件成就的,法律要推定它不成就。反过来,它不成就的。是因为你的故意的行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故意使它没法成就的。法律认为它成就了,合同就会产生效力,或者说失去效力。也许根据你约定的,它是附失效条件还是附生效条件,履行条件就视为这个履行条件已经成就,你应当履行。

  咱们这个合同,它其实是一个叫做附履行条件的(合同)。你找到这个牛,你把牛还给我。没找到牛你赔我钱。他找到了牛,他找到了牛的,那么他的履行应该是还这头牛。可是他现在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牛反正赔一千五百块钱,他把它卖了就卖个高价,最后把一千五赔给他。他为了自己不正当的目的,他把牛卖了。然后跟合同当事人说,跟李老四说牛没有找到。履行还牛的这个条件不成就,不成就那么另外一个条件就成就了。找不到牛那就赔钱,就履行这个约定了。我现在赔你钱。那不行的,你牛找到了,你就得还牛的。你得约定这样一个约定条件,而不是履行一个赔钱的条款。赔钱的条款的前提是你找不到牛,现在牛找到了,你假装说没找到,把他藏起来。说愿意赔钱,那不行的。

  除了这个附条件以外,合同当中,还有一种叫做附期限(的合同)。比如说,我们现在签一个租赁合同。现在就签订好了,8月1号就签订好了。当时我们约定得很清楚,本合同自12月1号正式生效,你可以这样约定的。所以在12月1号之前这个合同不生效,双方不开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一旦到了12月1号就开始(生效)。它约定好了,你这边开始交房,我这边开始付租金。就称为一个附期限的合同。12月1号迟早会到来的,只是个早晚的问题。它不是不确定,它是确定的。所以就把它称之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话,也有两种。一种称为附始期,开始的始;一种称为附终期,终结的终。都可以的,租赁合同你可以说,本合同至12月1号起开始生效。但是说至12月1号开始生效,12月1号是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它就叫做附始期(的合同)。附终期,那就是说租赁合同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至2007年12月1号自动失效,或者叫做自动终止。这就称为附终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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