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

  合同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它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第一种分类标准把所有的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指的是,我们国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有合同名称的这种合同,合同法把在实际生活当中市场交易当中,最常见、最典型的15种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等这样15种合同做了规定的,但是我们实际当中合同类型还很多。比如说放国庆长假你出去旅游,你参加个旅行社,从北京出发到重庆、到三峡,这就是个合同,这就称为旅游合同,可是旅游合同在合同法里面没有写,如果出了纠纷,这个旅客说他已经答应好了,住三星级饭店,结果住的时候很差的饭店,原来说了门票应该包括在里面了,结果每一个门票都得自己另外买等等,发生了纠纷。这就是个合同纠纷,那这种合同就称为无名合同,合同法上没有它的名称,但是你处理纠纷没有关系,首先合同法的总则部分,都可以适用于它的,然后也可以比照合同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这种合同类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把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诺就是允诺的意思,所以所谓的诺成就是一诺即成,换句话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了。比如说像买卖合同,我们订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也许一年之后才能交房,没有关系,合同从你双方签字之日起,它就已经成立了,这是诺成性,大部分合同都是这种诺成性的。但是还有一些称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就是说,除了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以外,还需要双方进行某种交付,某种给付,付诸实践,比如说按照一般地理解,生活借用合同,你出差去,我借你的车用三天,借用不给钱,如果给(钱)就是租赁合同了,给租金了,不用钱的,借用,像这种合同,除了说我想借你的,你愿意借给我,那么还得你把这个车交付给我,把钥匙给我,这个时候借用合同才成立,这就是认为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种分类称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个“式”是方式、形式的意思,所谓要式合同,它是指双方订合同的话,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方式或者形式去订立,合同才能订立、才能有效,这就称为要式合同,反过来所谓不要式就是说,法律对你订的这种合同,不要求你有什么特定地方式去进行,都可以的,这就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要式的,只有极少数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方式,比如说书面形式,比如说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这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时候,它按照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按照这个方式订立合同。

  第四种称为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个比较好理解,所谓有偿就是必须支付对价,不是无偿获得的,反过来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那就是无偿合同,比如说我们讲赠与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比如刚才讲的借用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的合同比如说像委托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那就看约定了,但是有的合同准是有偿的,比如说买卖、租赁、仓储这些合同,它肯定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五种分类称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是指的这两个合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它的前提是有两个合同,一个是主合同独立存在的,一个是从合同附属于、服从于这个主合同的,比如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签订一个借款合同,这是个主合同,现在银行提出来,你要给我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给甲公司做保证人,做担保,然后乙公司就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这个保证合同就成为从合同,如果没有这个主合同就不会产生从合同的,所以它就是两个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这是最主要的一些合同的分类。

  好,今天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下一讲我们主要是讲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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