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考点3.5:国家赔偿法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2页

  三、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一,错误拘留。
  第二,错误逮捕。
  第三,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第四,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为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第三,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鉴于刑事赔偿在企业法律实务中不作为重点,考生对此稍作熟悉便可。
  (三)刑事赔偿程序
  1.行为违法的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4.赔偿复议程序
  5.赔偿决定程序
  四、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一)国家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及计算
  (三)国家赔偿法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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