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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