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够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28 共1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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