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08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月11日到26日报名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关于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现将200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执(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9月6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月7日

  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0月18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9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0月18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0月18日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9日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0月19日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14:00- 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1月8日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9日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以上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详细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收费标准

  按照省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如下:注册安全工程师收取考务费客观题每人每科5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2元;

  造价工程师收取考务费客观题每人每科5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16元;

  执业药师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8元;

  企业法律顾问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8元;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62元;

  土地登记代理人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62元。

  四、以上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均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须登录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www.zzrsks.com)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有关时间规定和报名流程如下:

考试名称

报名时间

确认时间

缴费时间

注册安全工程师 5月8-23日 5月26-27日 5月27-28日
造价工程师 5月10-25日 5月28-29日 5月29�C30日
执业药师 5月10-25日 5月28-29日 5月29-30日
企业法律顾问 5月11-26日 5月29-30日 5月30-31日
出版 5月8-23日 5月26-27日 5月27-28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 5月10-25日 5月28-29日 5月29-30日

  报名流程如下:

  1、报考人员按网上报名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照片信息。

  2、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存确认时使用。

  3、考生向各区市人事局或市直有关单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报名表、身份证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学位或有关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以及有关专业工作证明。

  4、各区(市)人事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在报名表右下角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和有关证件于规定的确认时间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确认手续。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1份;

  (5)、本人相关专业工作证明材料1份

  (6)、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符合免试条件的有关证件原件

  5、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所报资格考试确认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报名资格网上确认结果。通过网上确认的人员,须按照所报资格考试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网上缴费办法见报名网站。

  6、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执(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直接上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下载准考证;参加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生直接上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www.zzrsks.com)下载准考证,下载时间为考试前一个星期。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1、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纲内容已经过适当修订、调整,考试科目设置不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卷,继续采用网络阅卷。纲与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安科院发行部,邮编:100029,电话:010-64965024,64983840,网址:  http//www.chinasafety.ac.cn/shop/INDEX.ASP.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请通知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三)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办[2002]718号)第十六条,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该规定发布的五年时间内未能通过考试取得出版职业资格的人员,从2008年起不再免考“出版专业基础知识”,须参加“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出版部门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参考用书可与省国土资源厅人事处联系。

  六、除以上内容外,各专业考试信息管理、考场设置等其他考务工作均按照2007年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执行。

  附件: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详细报名条件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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