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4月4-19日网上报名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各市州人事局、国资委,甘肃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国资委共同组织。省人事厅负责考试实施及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资格审查、教材征订、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09年10月24日―25日。

  10月24日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0月24日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5日上午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

  10月25日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三、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法律或经济类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法律或经济类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不含省内有效),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申请免试(考二科或考一科)部分科目的条件: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不含省内有效),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不含省内有效),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4日8:30至4月19日18:00.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请登录甘肃省人事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按以下程序报名。

  1、选择级别。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报考条件选择相应专业、级别和科目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以前参加过考试的人员,必须准确填报档案管理号,否则成绩不能滚动。报考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有关报考条件,如弄虚作假填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上传照片。在报名信息库中没有照片的报考人员须按网上提示上传照片,照片要求为近期(半年内)数码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要求重新上传,否则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4、网上缴费。初审通过的人员,于2009年4月22日至4月30日登录甘肃省人事厅网站,按网上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的为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5、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必须于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22日登录甘肃省人事厅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其它事项

  1、以前因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和资格考试违纪而处在停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否则后果自负。

  2、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考4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年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科或考1科的人员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3、收费:考试费每科50元。

  4、应试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贮功能)。

  5、本次考试只在兰州市设考场,应试人员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6、考试通过人员办理资格证书时,必须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材料(报考时出具)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查。对伪造证书、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取得考试资格者,一经查实要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国家人事部第三号令)处理,当年全部考试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任何资格考试。

  7、省政府国资委法规处为考试专用教材征订点,教材征订与报名同步进行,需要教材的考生和省政府国资委法规处(电话:0931-8729053)联系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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