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三、 关于“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问题
46 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公章】”。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也可制作和使用注册专用章。为便于管理,注册专用章必须先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商务部培训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四、关于申请再注册前的继续教育问题
(一)继续教育可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指定并经商务部批准认可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负责。
(二)培训的人员包括:
1.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
2.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
3.在由人事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照《暂行规定》及人事部有关换证要求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者;
4.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者。
(三)已获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无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四)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培训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培训工作应由经商务部培训中心审核,并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的各地指定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名录见附件)负责。
(六)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商务部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纲目及要求”(见附件)并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再注册培训课程,并报商务部培训中心批准备案后,实施再注册培训工作。
(七)《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由商务部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届时收取相关费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注册时间
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并请通知商务部培训中心。
六、 有关要求
(一)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应将本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及再注册的条件、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认真执行46号文件精神,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注册登记责任。
(三)注册登记工作原则上不得向考生收取费用。与注册登记工作相关的费用应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收取。
(四)登记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培训中心,上报内容包括:
1.每年注册及再注册的总体情况汇报;
2.各类申请表及注销表,包括:《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及《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以上样表见 “46号文件”附表1至6);
3.各类登记表及统计表,包括:《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登记表》、《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登记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情况统计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情况统计表》(样表见附件)上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备案。
4.以上上报内容包括书面打印材料及软盘各一份。
(五)商务部培训中心发现上报备案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存在不符合 “46号文件”规定的注册程序情况的,有权要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予以复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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