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3页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另行通告。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7、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8、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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