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个人信息将被最大程度保护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信息提供人说明采集目的和使用范围,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过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在22日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相关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十分重要,目前国家正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条例》、《电信法》都在制定过程中。而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地方对相关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规范是必要的。 
  另外,《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法制委员会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对企业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保护在其平台内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仍负有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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