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免考部分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1、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① 准考证;

  ② 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 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填表要求:

  ① 字迹要清晰、整洁;

  ② 专业及学历层次必须填写,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科、中专;

  ③ 准考证号要填写准确;

  ④ 免考课程名称必须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2.市自考办初审、组档

  (1)初审

  ① 审核申请免考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

  ② 审核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免要求:

  A.原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

  B.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是否含有所申请免考的课程;

  C.免考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D.是否属于加考课程;

  E.免考课程是否有学时或学分证明。

  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委公章。

  (2)组档

  ① 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应包括:

  A.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B.经办人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委公章的《免考申请表》两份;

  C.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② 对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排放,每30人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填写《河北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正面。

  (3)市自考办每年4月、10月,携带相关材料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进行审批。

  3.省自考办审批

  省自考办每年4月、10月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审批。

  (1)逐一审查考生的免考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的免考课程是否符合要求;

  (2)符合免考要求的,审批人及复检人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审批后的《免考申请表》由省自考办、市自考办各存1份;

  (3)考生经审批合格的免考课程,由省自考办负责录入计算机免考成绩库,复核无误后,将免考课程并入合格成绩总库。打印免考名册及免考课程合格证书,并将其下发给市自考办。

  4.市自考办进行免考成绩处理

  市自考办应及时将免考课程合格证书发给考生,作为合格课程的凭证;同时根据免考名册,将免考成绩录入到本市的合格成绩总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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