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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问答辅导:职工薪酬的含义与范围

  从项目范围方面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这是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工资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业务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工资的组成内容包括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部分,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奖金。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工作环境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温作业的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终班津贴、班长津贴)、保健津贴、年工性津贴和其他津贴。 
  补贴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第二部分,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这是企业使用了职工的劳动技能、知识等以后除了有义务承担必要的劳动报酬外,还必须负担的对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 
  职工福利费的资金来源,包括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一般企业从费用中提取,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原来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其来源渠道之一是根据工资总额的14%从产品成本、费用中计算提取的。企业实行医疗和养老统筹制度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来确定。 
  第三部分,五险一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1.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2.医疗保险费。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工伤保险费。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选择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基准费率。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原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原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原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3)原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和1.2%。 
  (4)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原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原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原费率为1.7%的,调整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