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
制药工程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
生物工程
08190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 9号)。
b. 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 (2009) 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3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与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20111k
朝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2护理学
6302护理学
62020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 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
a. 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 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101100 药剂101800 中药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专业目录的详细内容,准备报考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们请仔细阅读!小编在此预祝广大考生报名成功,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