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以及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向着如下模式发展:遵循“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需要的原则,建立“五方结构”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即国家、政府(行业)、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的“五方结构”管理模式-国家监督、政府(行业)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模式。“五方结构”的科学原则是:国家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国际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系统化分层管理与全面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在2002年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即通过《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国家安全生产总体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政府监管与指导
  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协调指导的“监督运行机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政府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国家的安全生产综合部分和专项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由此,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2.企业实施与保障
  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的“事故防范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二章中以较大篇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具体保障措施和责任意义。
  3.员工权益与自律
  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实现生产过程安全作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并在第三章中具体明确了员工的八项权利和三项目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
  工会、媒体、社区和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安全生产法》第七条明确: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七条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规范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发动了四方的社会监督力量:即工会、新闻、公民和社区四方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
  建立国家认证、社会咨询、第三方审核、技术服务、安全评价等功能的“中介支持与服务机制”。《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明确: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通过咨询与服务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持,提高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能力。
  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中,企业责任是最基本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既是归宿也是出发点。因此,企业自我规管和遵守国家法规是落实“五方结构” 的关键;强化劳动者监督意识和维护自身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五方结构”的基础;政府科学建规、立法,并依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则是“五方结构” 的保障。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