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辅导精选5

发布时间:2012-12-26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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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1.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3种形式: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安全生产工作舆论监督也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又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防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起到了组织约束的监督保障作用。
典型试题:
2001年x月x日,在二水平大巷打炮眼的炮工某听到210下山附近有响声,3时30分又发出轰轰响声,随后有一股较大的风吹出,电灯熄灭,巷道有些晃动。炮工打电话到三水平叫信号工通

这是一起重大(  )事故。

A.责任

B.非责任

C.人为

D.偶然

参考答案  A

某县一化工厂有生产科、技术料、销售科、安全科和工会等。2006年5月3日,该厂氨气管道发生泄漏,3名员工中毒。在事故调查时,厂长说:因管道腐蚀造成氨气泄漏,为不影响生产,厂里组织了几次在线堵漏,但未成功,于是准备停车修补;生产副厂长说:紧急停车过程中,员工甲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管道压力骤增、氨气泄漏量增大,采取补救措施无效后,通知撤离,但因撤离方向错误,导致括甲在内的现场3名员工中毒;员工甲说:发现泄漏后没多想,也没戴防护面具就进行处理,再说厂内的防护面具很少而且很旧了,未必好用;员工乙说:当时我是闻到气味,感觉不对才跑的,可能是慌乱中跑的方向不对,以前没人告诉过什么情况该往哪跑、如何防护,现在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科长说: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厂下达给安全科的任务,由安全科员工组成编制组,预案经我审查后,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确认厂长、生产副厂长、员工甲、员工乙和安全科长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并发现预案签发人为已调离该厂的原生产副厂长,签发日期为2005年7月8日,预案没有在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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