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注:可结合“安全生产五要素”来理解,融会贯通。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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