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笔记25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二)党纪政处分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6•30”特大爆炸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王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王某某身为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市防火责任人,对市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企业审批、检查、清理整顿的主管部门,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吕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吕某某同志身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兼市安委会主任,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督促市外经贸委、市公安局和市安委会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紧急通知》第二点要求对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3.邓某某,中共党员,市外经贸委主任。邓某某同志1993年至今一直任市外经贸委主任,是市外经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某高级烟花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状况,一无所知,严重失职。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责成有关方面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清理和整改,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严重失职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

  4.吴某某,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兼任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起分管安全生产。吴某某1994年起任外经贸委副主任,负责本系统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特别在处理某高级烟花厂经营、租赁的过程中,同意该厂租赁给港商;在某公司每年申报工商年审的报表上,明知该厂租赁给港商经营的事实,而不如实反映,而且对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该厂工商年审的行为予以认可,加盖市外经贸委公章,为某公司连续8年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该企业的年审提供条件。在传达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江西萍乡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厂房布局不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消除,导致“6•30”

  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5.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局长。李某某同志身为公安局长,作为市清理整顿烟花爆竹企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4月6日曾带队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对厂区布局不符合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未作检查并责令整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6.徐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忠东同志6年来一直分管治安科工作。几年来,治安科对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对此,徐某某未及时发现和予以纠正。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某高级烟花厂由港商租赁,企业经营权发生变化,时间长达8年之久,市工商局对此一直未发现,年年给予通过年审。李某某应对工商局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梁某,中共党员,市劳动局副局长,兼市安委会副主任。梁某同志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虽于4月4日带领安全生产检查组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没有按《紧急通知》中第二点要求进行检查,从而未能发现和消除该厂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负管理失职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利某某,中共党员,原省公安厅治安处科长(在此次省级机构改革中已离职退养)。利某某在审核江门市土高级烟花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把关不严,对厂方在申报资料中两次弄虚作假,将该厂由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黑火药储存量最高不得超过1.5吨,改填为15吨的虚报行为未予认真核实就予以确认,为该厂长期超量储存提供了条件。1998年换发许可证时,厂方报批资料中已暴露了扩建厂房问题,但利某某仍未能发现,并为该厂核发了许可证。工作严重失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周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周某某同志身为治安科长,负责民爆生产企业的监管,在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审批民爆物品给某高级烟花厂,致使该厂超量储存火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未做严格检查,使该厂存在已久的多种重大隐患未得到纠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1.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原总经理。1992年到1996年退休前是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罗某某在任期间,长期隐瞒与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合作真相,为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提供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烟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购买证、储存证和运输证。长期放弃对江门某高级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管理。1993年张某某等人违章扩建厂房,罗某某明知而不制止,致使改变工厂安全距离。市消防部门1993年8月18日对该厂违章建筑提出了整改意见,但罗某某没有督促落实整改,致使企业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林某某同志身为某公司副总经理,在了解某公司和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下,不但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且让某公司为烟花厂办理各种证件,提供一切方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味依赖港商,长期放弃对该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撤销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3.麦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人事部主任、工会主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麦某同志对某烟花厂购买爆炸药品的申报没有审查把关,就出具意见加盖公章,使烟花厂采购、储存爆炸性药品大大超过生产量。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烟花厂的安全管理指导不力,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林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局企登科科长。林某某同志1998年任企登科科长以来,对江门市某公司出租高级烟花厂给港商经营、企业经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作实地调查核实,仅凭有关材料而予以年审,违反了国家《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失职行为,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马某某,中共党员,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副镇长。马某某同志在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任外海镇建委主任期间,无视国家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安全规程,批准在江门某高级烟花厂非安全区域兴建其他厂房。致使“6•30”爆炸事故殃及高级烟花厂外企业的厂房受损、人员伤亡,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陈某某,中共党员,原外海镇建委副主任(已于1999年因病死亡)。陈某某同志在1996年至1999年任外海镇建委副主任,任期内犯有与马某某同样的错误,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上述责任人和涉及该事故的有关人员,若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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