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笔记24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人员

  关于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万某某,临杂工,由于操作不当,直接引燃火箭,导致整个工厂殉爆,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发生,是直接肇事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市人大代表。自1996年以来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没有实施对该厂的有效管理的指导,对港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违章扩建房不予制止,4年中只到过该厂一次。今年“3•11”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后,作为公司和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梁某某仍没有对某烟花厂的安全管理引起重视,也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该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简某某,1992年8月由港商张某某聘任为某高级烟花厂厂,后任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经理,一直主持某高级烟花厂全面工作。简某某1993年参与策划研究在该厂内违章扩建4幢厂房,改变了工厂的安全距离。简某某对该厂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违反市计委立项可行性批文的规定,擅自扩招工人,使该厂职工由定编42人增招至229人,造成人员密集;改变工房用途,将原来的包装车间改为半成品仓库;产品品种由批准生产的小火箭烟花,增加生产地面礼花烟花、组合吐珠烟花,药量增加,危险性增大。简某某已触犯刑律,同时作为港方代表应对“6•30”特大爆炸事件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黄某某,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部副总经理,某高级烟花厂副厂长(负责消防安全、人事工作)。参与违章扩建厂房的研究,并绘出简图,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厂扩建4幢厂房,缩小了原料库与包装车间的安全距离,破坏了原有的安全间距;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违规扩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无视该厂生产的定编人数,扩招工作,严重超标准储存药量及超规模生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某(港商),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1993年12月12日,张某某作为乙方法人代表和某高级烟花厂的实际最高决策者,与某公司签订了租厂协议之后,独立负责经营某高级烟花厂的生产和烟花爆竹的转口贸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无视员工生命安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扩大生产,改变工厂安全布局,应对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张目前身在香港,尚未归案,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边控,尽早将其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梁某某,今年初被任命为某高级烟花厂厂长,负责厂的日常工作。梁某某没有按省、市有关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993年参与张某某、简某某、黄某某等人策划扩建4幢厂房的计划实施,改变了厂房的安全距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温某某,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经理

  1996年,任市外经贸委保卫科副科长时,在没有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要求该厂提供厂区布局安全示意图及有关附件的情况下,就在该厂上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中主管部门一拦加具了“经检查未发现重大隐患,同意续办”意见,并加盖了保卫科印章,为该厂继续取得省公安厅换发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创造了条件,致使该厂在没有消除隐患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梁某某,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警三中队指导员。1993年任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指导员,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某高级烟花厂向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及平面图,要求在该厂中间空地增建4幢简易包装工房。梁某某明知该申请报告中增建厂房后其间距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且明知厂房报建的审批权不属于公安部门仍然在增建厂房示意图上签署“同意按(图)施工”意见,并加盖“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使该厂仅凭此审批意见,擅自在厂区中间空地增建了4幢违章建筑,缩小了厂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扩大了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8人,除张梓源外,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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