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笔记6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二)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 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称为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可以视为是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恶化的一种表现。人们通过发现、整改这些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定义重大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危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在欧盟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危害物质及其限量。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200{})。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1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和指导意见。

  (三)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是事故预防、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许多系统安全评价方法,都可用来进行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应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选用。常用的辨识方法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经验法

  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危险、危害因素过程;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系统中。

  1)对照法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对照经验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对照事先编制的检查表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可弥补知识、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方便、实用、不易遗漏的优点,但必须有事先编制的、适用的检查表。检查表是在大量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制的,我国一些行业的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也可作为参考。

  2)类比方法

  利用相同或相似系统、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

  2.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该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分析(ETA)、事故树分析(FTA)、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分析方法。

  采取有效的危险、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可以很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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