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25 共1页

 一、防爆设备入井、安装管理
        1、防爆设备的使用场合: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工程亿、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掘进头。
        2、各使用防爆设备的单位,根据自己工作面的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机电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3、防爆设备统一由设备组管理,无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4、防爆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该种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
        5、在安装防爆设备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安装外,还必须按《》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的修改补充规定(执行)》(即山西五十条)中有关条文规定进行安装,否则为失爆。
        7、防爆面经磷化处理的防爆设备原则上不准入井安装。
        二、防爆设备的验收
        1、所有防爆电器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和报废者要严肃处理。
        2、工作面安装完毕后,剩余的防爆电器设备及零部件必须全部出井交库,否则按丢失论处。
        3、防爆开关要上架,三台及以上的电器设备及临时配电点要装设局部接地极,检漏继电器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需装设合格的辅助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两台件以上的五小电器要上牌板悬挂,缆线每3米设置一电缆钩,缆线弧度不大于10%,否则不予验收。
        4、任何机电设备的安装验收都必须按设计或有关通常规定执行,无机电科验收签字的机电设备不准投入运行,否则后果自负。
        5、设备库应严格把关,严禁失爆设备入库、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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