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安全评价机构在京评价须报告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商报讯 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北京市安监局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记者从公告中获悉,外埠评价机构在京开展评价工作的将建立报告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注册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必须及时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