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二)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 地震勘探
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 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  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  地球化学探矿
6.6.1  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  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  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  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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