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报名资格依照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全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①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②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①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规划工作满12年。

②1984年以前(含189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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