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离休、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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