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浅析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1 引言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脓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而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造成的“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的状况,建立了政府躲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桐结合的全而管理体系,使我同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 跃,其社会效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相反,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业主与承包商之问“密切”的关系,使得: 理人员无所适从。这样一来,从根本上失去了监理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的特点。
    2 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关系之现状
    综观近年来公路建设市场的混乱局而,业主、躲理、承包商三者之问的关系出以下几种情况:
    (1)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出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舱督管理的状态。其具体做法是:社会监理在理承担质量、进度,合同和费用(含监理费用)由业主控制,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费用管理成为工程建设中的首要矛盾集中点。承包商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工作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申报要经过合同段监理组、驻地处、总临代表处、业主等相奖部门的层层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同时引发了以下矛盾:①开工前期业主不能及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前期拆迁等工作,造成窝工,后期又利用自行制定的奖罚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按期完工,不考虑天气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一味地要求抢工,并暗示监理人员开绿灯。这样一来,增 监理理人员工作难度的同时,工程质量根本无法保证。承包商完成后业主又不愿支付由于以上原因所增加的费用。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现场监理承担责任、挨批评,承包商掏腰包返工。②资金不到位。计量完成后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导致工期因资金短缺而延期。③项目执行办公室计量处对已经经过合同段监理组、驻[考试|大|地监理处、总监办审核并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重新审核不但引起支付时问的延长,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而且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④ 因项目执行办合同处是核算、控制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深入施工现场的机会极少,对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审核、批准过的计量、变更和索赔等即不能轻易肯定,又不能轻易否定,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田难。更有甚者,承包商害怕因变更、索赔工作耽误下一步工作而否认已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签认的变更项目。
    (2)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髓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在: ①变更、计量申请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容易产生“反正你要审核,我市不审都无所谓”的思想,这样一来,就放松了对计量、变更申请等工作,现场监理作为计量、变更数据的主要控制关口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发现问题后必然影响计量支付时间,从而影响进度;② 因社会陈理在某种形式上成为了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对业主惟命是从,从而出现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会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反抗,工程质量从而受到威胁;③社会监理成为“传话筒”,将业主的命令、要求下达给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力强制要求承包商执行,对于承包商的各种申请只是简单地上传给业主,至于如何解决、执行完全听命于业主,不能真正起到公平、公正的进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
    (3)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承包商在三者之间始终处于受“压迫”的状态。业主控制支付资金,监理工程师控制质量和进度。主要表现存以下两个方面:①计量支付的审批手续过于繁琐,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业主和社会监理又一味地强调提高质量的同时催赶进度;②个别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现场不敢表态,或是个人品行低劣,对承包商处处吃、拿、卡、要,百般刁难,造成工作周期延长,对监理人员的抵触情绪愈演愈烈。育才—布郎监理公司在广东、杭州等地从事工程监理时就因监理人员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于2003年底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
    3 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关系之根源
    (1)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习惯于“一竿子捅到底”,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问难以改变,对于自己出资建设的项目将“三控”大权交于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
    (2)受“权力经济”的影响,出现了管理跨度过大而造成的中层无能或有力没处使的现象。业主在进行机构设置时的“集权”行为不能在短时问内转化为“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现代管理模式。
    (3)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还没有彻底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来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两者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4)监理费用的支付完全控制在业主手里,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应得到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正确也好,不正确也罢都予以执行。难怪一句顺口溜这样说:“天大、地大、业主最大;爹亲、娘亲、监理最亲”。这样监理就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了业主派往现场的“施工监督员”。这也是当前模式下监理无法愈合的“痛楚”。
    (5)部分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目前的监理模式,使得监理不用承担过多的责任,却有利可图。有些监理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一些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一线施工监理任务。这些人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肃的合同意识。更有甚者有些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人员竟有煤炭、汽车销售、法律等专业。加上一些监理单位对派往现场的人员疏于管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这样一来,业主不会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是可以理解的。
    (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造假,有些素质较差的监理人员在承包商“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放弃了原则,降低检验标准,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这样一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不能保证工程量、特别是变更、索赔数量的准确。
    (7)业主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微观管理模式,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科学、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长此以往,监理威信下降,承包商对监理视而不见,导致效率低下、秩序混乱。
    (8)现行体制下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血缘关系”使得监理有名无实、有权无力,从而监理成为空架子。“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不太突出”的说法也是理所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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