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辅导:合同履行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快把设备监理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吧!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基础知识还有许多,例如常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等不再一一列举,并不是不重要,是较易理解。欢迎家听一听合同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