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原因与分类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他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二)施工索赔的特征
  索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索赔的双向性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发生的频率高,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频率低,因此,索赔一般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叫反索赔。合同双方在索赔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业主在反索赔中往往占据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者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赔偿要求;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相对是比较困难的,但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是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
  2.索赔以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为前提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与权利损害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单独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害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再如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只能要求延长工期,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定的单方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其索赔能否实现,必须经过确认,才能实现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
  (三)索赔发生的原因及分类
  索赔的原因非常多而且复杂,主要原因有: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做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索赔不可避免。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容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条理有缺陷、图纸错误等情况,因而,索赔在所难免。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主体分类
  (1)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多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当然也有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若在承包合同中,既存在总承包又存在分包合同,就会涉及到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情况下体现为: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罚款或者扣留支付款等。
  (3)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这种索赔多体现在商品买卖方面。如商品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商品数量上的短缺、迟延交货、运输损坏等。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这类索赔多是承包商受到灾害、事故或损失,依照保险合同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伺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延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延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还可能因提前完工得到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得到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承包商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要求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就属于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期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加快工程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按索赔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的明示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在这些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的默示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隐含条款”。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者发生后,由于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考虑,提出一份综合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意或不容易做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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