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程延误的合同规定及要求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